了解於電商平台哪些是不能販售與限制的商品.以免觸法!
今天就帶店老闆們來了解:
🐣 【一、網路交易禁止販售之商品】
🐣 【二、網站交易限制刊登出售之商品】
您知道有哪些商品,在網路上是不能做販售嗎?而又有哪些哪商品,是「限制」刊登的呢?想販售的商品到底有沒有觸法呢?讓我們先來了解,再來做刊登吧!
國內相關法令對於網路交易刊登商品之限制與規範,主要分為兩種類型:「網路交易禁止販售之商品」、「網站交易限制刊登出售之商品」。
一、網路交易禁止販售之商品
1.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
在網路張貼販售色情光碟留言者,可依照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販賣猥褻物 品罪規定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。 另外依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第 55 條第 4 項規定,提供有關暴力、猥褻或 色情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 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 6,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。
2. 武器彈藥
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規定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之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砲、彈藥及刀 械,包括可發射子彈且具有殺傷力的改造之玩具手槍。
3. 毒品、麻醉藥品
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、第 5 條規定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各類分 級之毒品者,最高將可處以死刑並得併科最高 1,000 萬元罰金。
4. 技術證照、證明文件
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第 1 項,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 他人使用,違者將可廢止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。
5. 酒類商品
依菸酒管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,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 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
6. 菸品
依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,菸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 方式販賣,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,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。且依同法第 9 條規定,菸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法為之。
7.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
如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將正版商品拷貝拍賣者,構成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,可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,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 罰金。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,該條第 3 項規定,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 項之罪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8. 彩券
依據「公益彩券管理辦法」第 11 條、第 12 條規定,除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,不得銷售彩券;又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 為之,該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。依同法第 13 條規定,未滿 18 歲者不得 購買彩券,基於網路買賣無法辨識年齡之故,公益彩券亦屬於禁止刊登拍 賣之商品。
9. 報稅憑證
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、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等報稅憑證,提供他人作 為逃漏稅之用,該行為將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,依「稅捐稽徵法」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。
10. 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
根據「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」第 9 條規定,未經環 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,得處以 3 萬元至 10 萬元之罰鍰。另依同條規 定,禁止擅自使用專用垃圾袋作為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,因此,如以 網拍商品附贈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的方式亦禁止之。
11. 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
依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第 35 條禁止販賣之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。
12. 非供自用之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轉售
依「社會 秩序維護法」第 64 條禁止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行 為,如:網路高價拍賣春節火車票、娛樂交通票券均違反該條規定。
13. 人體器官、爆竹煙火、活體動物
依「人 體器官移植條例」第 18 條、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」第 10 條、「動物保護法」 第 22-2 條第 4 項規定,禁止販賣人體器官、爆竹煙火、活體動物等物品, 如刋登於網路販售,亦違反各該相關規定。
14. 訊號阻斷器、干擾器
依「電信管理法」第 81 條第 1 項,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,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處罰。
二、網站交易限制刊登出售之商品
1. 環境用藥
市面上常見之環境用藥商品,例如:蚊香、殺蟲劑、蟑螂螞蟻藥,該等商品若已「依相關法規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照者」,則允許於超商、超市等一般實體通路販賣。
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,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、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,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。因此,依環保署 96 年環 署毒字第0960010509號,如於網站上刊登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, 刊登內容涉及產品效能、使用方式、製法或安全性等,因散佈於網路得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,而達招睞消費者購買之目的,已構成廣告,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。
2. 化妝品
.化妝品之分類
依化妝品衛生管理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可推知,化妝品分為二類:
①▸一般化粧品: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。
②▸含藥化粧品: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。
.產品資訊之限制
現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,未禁止於網路刊登販售化妝品類產品, 惟依衛生署 93 年藥字第 0930312498 號公布之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, 對化妝品所為之廣告有相關限制。依「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」規定, 於網站上刊登之內容若僅涉及產品資訊,毋須申請主管單位許可,可直接 上網刊登該產品資訊內容。所謂「產品資訊」則依「含藥化妝品」或「一 般化妝品」而有所區別:
①▸在「含藥化妝品類」係指「完整刊登衛生署核准之說明書內容」;
②▸在「一般化妝品類」係指「產品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等不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」
故於網路上刊登前述範圍之化妝品產品資訊,毋須申請許可,可逕自於網路刊登。然而一旦超過上述產品資訊之內容,例如:在網頁上刊登化妝品效能之內容,則構成廣告,依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」第 24 條、「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」,應事前將廣告內容送主管單位申請核准,取得廣告字號始得為之。
3. 食品與健康食品
.食品
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,對於食品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該條第 2 項規定,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.健康食品
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,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、 誇張之內容,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,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。該條第 2 項規定,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,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。
4. 藥品、醫療器材或宣稱有療效之商品
.藥事法
①▸藥商營業之限制,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,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。
②▸商品之出售,依藥事法第 69 條規定,不得對非藥物之商品,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;依藥事法第 24 條「宣傳醫療效能,以達招引銷售之目的之藥物廣告」,應依同法第 66 條規定「於刊播前將廣告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」。
.醫療法
依醫療法第 84 條與第 87 條規定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」、「廣告內容影射醫療業務者,視為醫療廣告」。
*了解更多:如何申請「網路醫療器材-販售許可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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